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43号 原告许留锋,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9日。 被告胡洪郡,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留锋诉被告胡洪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留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洪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留锋撤回对被告胡洪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许留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奇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