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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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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与田启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22号 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陈沟村。 法定代表人司向朝,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启富,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22号

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土矿。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陈沟村。

法定代表人司向朝,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启富,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盈州,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土矿诉被告田启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8日下午15:00在本院东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9月8日下午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郑州市裕康实业有限公司粘土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