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6号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4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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