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75-1号 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沁阳市西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伟,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