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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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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诉曹文笑、汪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46-1号 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海,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曹文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汪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46-1号

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海,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曹文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汪德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笑、汪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