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4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海,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曹文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汪德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笑、汪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