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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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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奋丈诉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93-2号 原告武奋丈,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奋丈诉被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93-2号

原告武奋丈,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奋丈诉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奋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奋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奋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武奋丈负担。

审 判 长  郅守峰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