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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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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诉雷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雷太鹏,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雷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雷太鹏,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雷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