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06-1号 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建设,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双诉被告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