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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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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乃文诉宋树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58-1号 原告吴乃文,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树普,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乃文诉被告宋树普排除妨害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58-1号

原告吴乃文,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树普,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乃文诉被告宋树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