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58-1号 原告吴乃文,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树普,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乃文诉被告宋树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