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催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曾文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郑州银行巩义支行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郑州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巩义市万昌运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文革 审判员 朱秀霞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