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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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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催字第4号

申请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郑州银行巩义支行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郑州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巩义市万昌运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印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文革

审判员  朱秀霞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