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56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玉兴,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