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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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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峰诉付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付林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丁永丽,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晨燕,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付林强民间借贷纠

被告付林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丁永丽,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晨燕,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付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张青珍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