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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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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龙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25-1号 原告刘兆龙,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潘恒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25-1号

原告刘兆龙,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潘恒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维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龙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