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25-1号 原告刘兆龙,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潘恒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陈维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龙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