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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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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通诉张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96号 原告张元通,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奇,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通诉被告张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96号

原告张元通,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奇,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通诉被告张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元通承担。

审判员  张云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