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81-1号 经营者康幸坡,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水鲜,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孝义好万年门窗经营部诉被告李水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