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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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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