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305-1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道。 委托代理人李占朝,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廷宪,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鸿源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廷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鸿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鸿源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鸿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鸿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焦红升 人民陪审员 杨泽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