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2号 原告荆俊武,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俊武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俊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俊武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荆俊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