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51号 原告贺利红,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巩义市。 被告:崔少峰,男,1983年8月16日,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利红诉被告崔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利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利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利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利红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