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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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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风臣诉巩义市德兴窑具厂、巩义市楼子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巩义市德兴窑具厂。住所地:巩义市小关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厂厂长。 被告巩义市楼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 负责人李洪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

被告巩义市德兴窑具厂。住所地:巩义市小关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厂厂长。

被告巩义市楼子沟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

负责人李洪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风臣诉被告巩义市德兴窑具厂、巩义市楼子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风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风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风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风臣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