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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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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浩鑫诉曹冕、赵利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47-1号 原告马浩鑫,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曹冕,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赵利峰,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X。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47-1号

原告马浩鑫,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曹冕,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赵利峰,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X。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