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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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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超诉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 原告刘明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继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耀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诉被告孙继东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

原告刘明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继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耀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诉被告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明超承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