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9号
原告刘明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省委,男,汉族。
被告马省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诉被告马省委、马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明超承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