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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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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朋交与郅忠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郅忠锋,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7号楼一层、八层。组织机构代码:56984343-2。 负责人段言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朋

被告郅忠锋,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7号楼一层、八层。组织机构代码:56984343-2。

负责人段言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朋交诉被告郅忠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朋交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朋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朋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二百二十元,共计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邵朋交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