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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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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钦转与郑建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郑建勋,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南侧商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7050048-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转诉被告郑建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被告郑建勋,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南侧商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7050048-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转诉被告郑建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钦转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钦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钦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钦转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