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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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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琪与王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王延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琪诉被告王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琪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琪的申请符

被告王延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琪诉被告王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琪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雪琪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