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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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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祥、赵腊梅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04号 原告赵振祥,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巩义市。 原告赵腊梅,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 负责

河南省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初字第3804号

原告赵振祥,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巩义市。

原告赵腊梅,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

负责人米晓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祥、赵腊梅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祥、赵腊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祥、赵腊梅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祥、赵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振祥、赵腊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