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63-1号 原告苏玉荣,女,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英阁,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俏飞,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笑今,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姣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仰君,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仰东,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锋,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荣、王英阁、王俏飞、王笑今、王姣梅、王仰君、王仰东七原告诉被告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