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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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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荣、王英阁、王俏飞、王笑今、王姣梅、王仰君、王仰东诉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63-1号 原告苏玉荣,女,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英阁,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俏飞,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笑今,女,19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63-1号

原告苏玉荣,女,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英阁,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俏飞,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笑今,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姣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仰君,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王仰东,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锋,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荣、王英阁、王俏飞、王笑今、王姣梅、王仰君、王仰东七原告诉被告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