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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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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旭与曹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706-1号 原告李超旭,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8号楼39号。 被告曹现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706-1号

原告李超旭,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8号楼39号。

被告曹现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旭诉被告曹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