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706-1号 原告李超旭,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8号楼39号。 被告曹现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旭诉被告曹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