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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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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35号 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彩,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玄全。 本院在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35号

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彩,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玄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强宏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