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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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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与侯朋朋、焦爱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3-1号 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 经营者刘发旺,男,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辉,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朋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3-1号

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

经营者刘发旺,男,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辉,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朋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爱锋,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焦会霞,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诉被告侯朋朋、焦爱侵权责任纠纷案,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