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3-1号 经营者刘发旺,男,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辉,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朋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爱锋,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焦会霞,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卫铸造厂诉被告侯朋朋、焦爱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