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308-2号 原告王文德,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艳涛,男,1979年9月10日,汉族,住沈丘县。 上列原告王文德、王艳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全,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喜龙,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诉被告王文全、王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德、王艳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德、王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负担。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王永彬 审判员 许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