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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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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德、王艳涛诉王文全、王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308-2号 原告王文德,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艳涛,男,1979年9月10日,汉族,住沈丘县。 上列原告王文德、王艳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308-2号

原告王文德,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艳涛,男,1979年9月10日,汉族,住沈丘县。

上列原告王文德王艳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全,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喜龙,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诉被告王文全、王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德、王艳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德、王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0元,由原告王文德、王艳涛负担。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王永彬

审判员 许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