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非农,住沈丘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非农,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非农,住沈丘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非农,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