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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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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甲与魏某、王某乙、魏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10月9日,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魏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9

河南省沈丘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10月9日,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魏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魏某甲,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魏某、王某乙、魏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王某乙、魏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王某、王某甲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