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10月9日,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魏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魏某甲,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甲与被告魏某、王某乙、魏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王某乙、魏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王某、王某甲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