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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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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春、张彦勤诉陈书士、陈玉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陈仕春(曾用名陈金凤),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彦勤,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陈书士,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陈玉喜,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陈仕春(曾用名陈金凤),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彦勤,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陈书士,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陈玉喜,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诉被告陈书士、陈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中,原告陈仕春、张彦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仕春、张彦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仕春、张彦勤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