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53号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魏某乙,男。 被告孙某某,女。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甲、李某某、魏某乙、孙某某、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同被告方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永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