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150号 法定代表人段永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