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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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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永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昆仑物流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永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