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79号 原告李红明,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 负责人张孝增。 委托代理人刘康永。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明诉被告河南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红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