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93号 原告焦建文,男,1963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 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马文龙,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焦建文诉被告马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建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焦建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