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康少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诉被告康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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