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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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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建诉牟成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李新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成江,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新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成江,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住巩义市。

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新建诉被告牟成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建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新建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九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