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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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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利诉岳攀峰、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岳攀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岳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利诉被告岳攀峰、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

被告岳攀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岳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利诉被告岳攀峰、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