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岳攀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岳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利诉被告岳攀峰、巩义市华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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