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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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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与周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48-1号 原告刘慧,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将,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刘慧与被告周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48-1号

原告刘慧,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将,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刘慧与被告周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周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慧承担。

审 判 长  刘根富

审 判 员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