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48-1号 原告刘慧,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将,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刘慧与被告周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周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慧承担。 审 判 长 刘根富 审 判 员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