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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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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爱军与王小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0427-2号 原告段爱军,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小丽,女,汉族,约40岁,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军诉被告王小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军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0427-2号

原告段爱军,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小丽,女,汉族,约40岁,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军诉被告王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爱军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地址不详、暂无法联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爱军撤回对被告王小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3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国胜

审 判 员  付树鹏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世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