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298-1号
原告李凤阳,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夏勇建,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阳诉被告夏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夏勇建所有的白色越野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李凤阳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中段南侧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夏勇建所有的白色越野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国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