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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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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鲁怀全,男,河南省息县司法局东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梅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鲁怀全,男,河南省息县司法局东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梅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