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6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隗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隗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隗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武 磊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