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熊寨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