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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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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53年农历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原告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53年农历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原告赵某某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父母包办于1982年典礼同居,于198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双方于1997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和被告葛某某于198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二女,现二婚生女均已出嫁。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赵某某和被告葛某某二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