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3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全,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丽诉被告卢辉、李新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对被告卢辉、李新芳、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