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与被告卢辉、李新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2004年11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全,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卢辉,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李新芳,男,汉族,40岁,住正阳县。 被告湖南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2004年11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全,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卢辉,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李新芳,男,汉族,40岁,住正阳县。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团有限公司。

原告张丽诉被告卢辉李新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对被告卢辉、李新芳、湖南省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